汽车尾气排出的污染物主要有碳氢化合物(HC)、氮氧合物(NOx)、一氧化碳(CO)、微粒(PM)等,它们主要通过汽车排气管排放。由于汽车排放污染物对环境造成的危害日益严重,世界各国和地区都先后制定了限制汽车废气排放的限量值,其中欧盟制定的欧洲标准是一项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执行的参照标准。
欧洲排放标准属于一个非常专业的技术范畴,现通过举例来解释欧洲工号、欧洲Ⅱ号标准到底是什么意思。
以设计乘员数不超过6人(包括司机),且最大总质量不超过2.5t的轿车为例。
我国于1999年1月1日到2003年12月31日这个阶段必须达到的排放标准限值为:一氧化碳不得超过3.16g/km;碳氢化合物不得超过1.13g/km;其中柴油车的颗粒物标准不得超过0.18g/km;耐久性要求为5万km。
2004年1月1日以后,标准又有所提高:汽油车一氧化碳不超过2.2g/km,碳氢化合物不超过0.5g/km;柴油车一氧化碳不超过1.0g/km,碳氢化合物不超过0.7g/km,颗粒物不超过0.08g/km。这便是2004年我国将要实行的欧洲Ⅱ排放标准。
汽车召回
所谓汽车召回(RECALL),就是投放市场的汽车,发现由于设计或制造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,不符合有关的法规、标准,有可能导致安全及环保问题,厂家必须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该产品存在问题、造成问题的原因、改善措施等,提出召回申请,经批准后对在用车辆进行改造,以消除事故隐患。目前实行汽车召回制度的国家有美国、日本、加拿大、英国、澳大利亚等。